(2015)芗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裕谦与林青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488号申请人杨裕谦,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青亮,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人杨裕谦与被执行人林青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