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邹树林与于殿波、刘立红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树林,于殿波,刘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邹树林,男,193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委115组。被执行人于殿波,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人家。被执行人刘立红,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人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树林与被执行人于殿波、刘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邹树林于2015年3月3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于殿波、刘立红给付借款363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于殿波、刘立红现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诉情况邹树林向本申请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茂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