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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四川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申请执行黄健康、汪立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黄健康,汪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181号申请人四川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河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魏纯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庚,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健康,男,生于1972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南苑东路。被执行人汪立新,男,生于1967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西路。申请人四川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申请执行(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黄健康、汪立新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昌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由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364492.19及利息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对(2012)川凉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