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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0日。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