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20日。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巴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