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补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第三运输有限公司与张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第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富友。委托代理人:侯喜兰,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钱伟,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第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将本案委托至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钱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第三运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钱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