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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法执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孙宝兰与陈建宇、孙宝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禹法执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兰,女,汉族,1959年5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陈建宇,男,汉族,1955年10月15日出生,禹城市。被执行人孙宝英,女,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系被执行人陈建宇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禹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宇在禹城某公司全部股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建宇在禹城某公司全部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