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毕守东与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守东,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毕守东,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安娟,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菊英,公司法务。原告毕守东诉被告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颜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