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作平与杨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作平,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黄作平,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杨娟,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黄作平与被执行人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