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与陈西南、陈刚章、陈西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陈西南,陈西洪,陈刚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住古蔺县古蔺镇胜蔺街212号。法定代表人黄列铭,行长。委托代理人明燕,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陈西南,男。被执行人陈西洪,男。被执行人陈刚章,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申请执行陈西南、陈刚章、陈西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古蔺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西洪履行了对其在本案中应和陈刚章一起承担的借款三万元的担保债务,尚欠借款利息应由借款人陈西南支付,但被执行人陈西南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调查情况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反馈后,其对本案尚欠借款利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