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友珍申请恢复执行黄开胜、何天平、丁满容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珍,黄开胜,何天平,丁满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徐友珍,女,生于1954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黄开胜,男,生于1970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何天平,男,生于1975年5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丁满容,女,生于1975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叙永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受理徐友珍申请恢复执行黄开胜、何天平、丁满容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一、被执行人何天平、丁满容共同赔付41853.18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600元;二、被执行人黄开胜赔付22987.8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同时被执行人黄开胜、何天平、丁满容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何天平系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职工,每月有基本工资收入人民币1206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实际领取867.40元),因其工作性质原因该工资根据业绩有向上浮动的可能性,但具体上浮额度在产生之前无法确定,该工资通过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摩尼支行账户发放。因被执行人何天平、丁满容、黄开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在保障何天平最低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何天平的前述工资全部予以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即日起,每月从被执行人何天平通过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摩尼支行账户发放的工资收入中扣除380元(此款直接扣划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并由何天平自行到法院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后的余额全额(划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徐友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直至扣清41853.18元时止;二、在上述扣划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被执行人何天平在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工资收入的发放方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