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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学来与张海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来,张海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太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杨学来,男,汉族,1950年8月29日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涛,男,汉族,36岁,住太康县城关镇大梁村。原告杨学来与被告张海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史红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来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学来负担。审判员  史红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