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艾青松诉被告刘志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608号原告:艾某某,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玉泉,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北沟门法律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宗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