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俊贤申请执行王洪宪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贤,王洪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贤,男。被执行人王洪宪,男。张俊贤与王洪宪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洪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俊贤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洪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王洪宪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洪宪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俊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王洪宪新的财产线索,张俊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