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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正宏与李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宏,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宏。被执行人;李春。李正宏与李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324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3240.00元,现本院依法调查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终结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