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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永富申请执行李光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8号申请人郑永富,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李光富,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申请人郑永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富健康权纠纷一案,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60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光富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郑永富向会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160元,执行费96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郑永富与被执行人李光富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人郑永富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李光富未按协议履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6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