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连生年与葫芦岛市南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刘连生,男。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李大军,该局局长。原告刘连生年与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行政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兴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连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