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贾铁旦与刘喜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2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贾铁旦,男,汉族,1960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喜民,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再审人贾铁旦因与被申请人刘喜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贾铁旦申诉称:申请人已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在,并提交两份证言证明被申请人刘喜民对撞伤结果有过错,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刘喜民答辩称:对原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对提交的证言有异议,认为二人非目击证人。经依法复查,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分配合理,申请人作为麦秸场的经营管理者,在其管理的场所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申请人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申诉请求。申请人贾铁旦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铁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燕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