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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徽华源医药公司与泉山卫生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泉山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1390256--5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治华,系该公司销售员。被执行人民勤县泉山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袁盖国,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县泉山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民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自和代理审判员  孙 辉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