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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行裁字第0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红琴与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琴,保康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行裁字第00017-2号原告杨红琴。委托代理人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代码01119974-8,住所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秀国,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思彬,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德平,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琴诉被告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收回国有土地一案中,原告杨红琴书面申请协调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洪波审判员  XX青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