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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蓝振庭与刘天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振庭,刘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19-1号申请执行人:蓝振庭,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刘天然,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蓝振庭与刘天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蓝振庭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诉讼阶段作出(2014)兴民一初字第123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4)兴民一初字第123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天然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刘天然银行存款5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黄志国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