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执字第5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声龙与张彩仙、黄崇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声龙,张彩仙,黄崇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512-2号申请执行人吴声龙,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被执行人张彩仙,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黄崇考,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即日起支付货款人民币331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吴声龙,张彩仙支付货款人民币12898.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吴声龙,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张彩仙银行存款2000元,每月要扣划被执行人黄崇考工资收入500元。此外,经查询各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及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彩仙、黄崇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5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培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