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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恢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宝忠与李强等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忠,居民。被执行人李强,居民。被执行人李兴龙,居民。申请执行陈宝忠与被执行人李强、李兴隆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平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庆彪15XXX24账号的存款81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崇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