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良与梁文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周良,男,1965年2月7日生,住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号1栋2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6502070011。被执行人梁文剑,男,1978年12月31日生,住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北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812310011。被执行人韦燕云,女,1977年9月18日生,住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街47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709184985。本院在执行周良申请执行韦燕云、梁文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韦燕云、梁文剑在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