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杨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富诉被告陈振召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8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明军,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陈某某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明军、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陈某某诉称,2014年农历12月,原告经中人李某某介绍为被告建房,当时约定每平方米200元,柱子每根200元,楼梯用板形成1500元,地板砖、卫生瓷每平米15元,围墙每平米50元,院中地平每平米12元,地基标准下挖0.5米,上浇0.5米,超高加钱每平米50元,界卫生间加500元空方实算。原告于2015年农历3月将房屋建成,经结算工钱为66890元,被告支付了50000元,下余1689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689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地基下挖、加高不属实,超高加钱不属实,楼梯用板应该1000元,没有贴瓷片,卫生间所有费用共500元,贴卫生间地板砖等不用加钱。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陈某某经李某某介绍为被告李某某建房,李某某证实,房屋建成后,经结算,总工程款为66890元,李某某支付了50000元,下余部分未付。原告李某某、陈某某当庭认可主房与配房高低问题,但不认可被告说的数据。被告关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经法庭释明,被告表示不申请鉴定。另查明,被告已经于2015年收麦前搬进新房居住。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陈某某经李某某介绍为被告李某某建房,原、被告间形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房屋建成后,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建房款的义务,故原告李某某、陈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建房款1689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且被告已搬进该房居住,故被告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陈某某支付建房款1689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聚洲审 判 员 孙宝峰人民陪审员 杨付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