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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代玉明与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玉明,李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619号申请执行人:代玉明。被执行人:李中华,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代玉明与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6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中华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代玉明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中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应受偿118000元及利息,未受偿118000元及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6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