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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於红兰与唐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红兰,唐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於红兰。委托代理人钱龙先。委托代理人钱军,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志国。委托代理人唐献华,射阳县临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於红兰与被告唐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於红兰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志国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於红兰的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红兰撤回对被告唐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86元,减半收取11193元,由原告於红兰负担。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张玲玲代理审判员  吴 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