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潘财与韩孝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财,韩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潘财,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韩孝文,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潘财申请执行韩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