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江天荣与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天荣,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511号申请人:江天荣,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