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邓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黄红云,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8月16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邓某甲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左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健科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