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邓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黄红云,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8月16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邓某甲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左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健科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