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小亮与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亮,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修理工,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鹏程,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小亮与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小亮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小亮发现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