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文芝与任文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87号原告:朱文芝,女,1976年4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财富广场南区。被告:任文静,女,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朱文芝诉被告任文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