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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军、孟凡廷与麻越、黄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孟凡廷,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执行人:麻越,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黄继军,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张军、孟凡廷与被执行人麻越、黄继军公证借款合同一案,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蚌众公证字第3249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蚌众公证字第3249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