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康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康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195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宾县。被执行人康某,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主管药师,住宾县。被执行人高某,女,1955年11月24日生,汉族,主管护士,住宾县。王超申请执行康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富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