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永和诉被告临潭县羊永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和,临潭县羊永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潭行初字第2号原告郭永和。委托代理人杨自强,临潭县委党校教师。被告临潭县羊永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绍刚,临潭县羊永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王小林,临潭县羊永乡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综治维稳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克仁,甘南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永和诉被告临潭县羊永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判前,原告以被告决定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永和负担。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王玲芳审判员 蔡玉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