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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中英,胡金玉,陈丁菠,陈彦充,郯城县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秀强,兰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唐中英,女,1972年10月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胡金玉,女,1937年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丁菠,女,1996年10月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彦充,男,2000年11月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郯城县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秀强,男,1970年5月生,郯城县。被执行人兰洪光,男,1974年7月生,回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郯城县益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郯城县交通局的交通运输管理费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清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