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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新渔与马金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渔,马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20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渔,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执行人马金山,男,东乡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系塔城市村民。申请执行人王新渔与被执行人马金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6526元、诉讼费694元、执行费147元、其他费用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喜 买 尔审判员 敖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哈丽夏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