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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明珠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田京辉、田月红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明珠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田京辉,田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5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方明珠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京辉,身份证号:1301031966********。被执行人田月红,身份证号:1323251967********。关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明珠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河北福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田京辉、田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8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京辉持有石家庄根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的股权,持有东方明珠文化产业有限公司5%的股权;被执行人田月红持有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的股权,持有河北智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被执行人田月红名下拥有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柳阳街18号柳阳佳园10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东字第2340062**号,总面积为164.01平方米,[丘(地)号为0100170027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田京辉持有石家庄根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的股权,持有东方明珠文化产业有限公司5%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田月红持有的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的股权、持有的河北智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三、查封被执行人田月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柳阳街18号柳阳佳园10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东字第2340062**号,总面积为164.01平方米,[丘(地)号为0100170027号]的房产。四、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在查封、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中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