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执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189-5号申请执行人:张义。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青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义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青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5)牡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