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金宝伏诉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转换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伏,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村民委员会,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1473号原告金宝伏,男,回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兰县。被告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村部。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伏诉贺兰县金贵镇通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嘉彬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