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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智玲生诉被告沈阳太平洋迅鑫硬实石网吧姓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玲生,沈阳太平洋迅鑫硬实石网吧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164号原告:智玲生。被告:沈阳太平洋迅鑫硬实石网吧,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32号。投资人:刘俊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智玲生诉被告沈阳太平洋迅鑫硬实石网吧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玲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沿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