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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金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李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通江路东42号。法定代表人赵继群,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永江,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华锋分理处职员,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李金立,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5)宁民督字12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李金立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58316.62元,案件受理费419元,由被执行人李金立承担。逾期被执行人李金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市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督字第12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高静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