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69号原告:李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