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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纪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执行人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33375元(不含执行费)。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纪某某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且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纪某某辆、股权,无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辽长渔55035、55036两条船舶,经查,该两条船舶的持有人为袁某某015年7月9日,经向袁某某调查核实,其将上述两条船舶租给被执行人纪某某使用,2014年租金为8万元,2015年未租赁给被执行人使用,并于2015年6月22日将上述船舶卖于他人。2015年7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纪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李某某16690元,余款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笔付清,若到期未履行,李某某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并可以强制执行司法拘留纪某某。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经合议庭研究评议,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慧慧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