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执补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淮源与宋仁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赵淮源,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五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宋仁江,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赵淮源与被执行人宋仁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五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淮源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仁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淮源发现被执行人宋仁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五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