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潘志梅与蚌埠市双龙经贸公司、蚌埠市淮河纸箱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梅,蚌埠市双龙经贸公司,蚌埠市淮河纸箱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潘志梅,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南龙河养殖厂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蚌埠市双龙经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市淮河纸箱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志梅诉被告蚌埠市双龙经贸公司、蚌埠市淮河纸箱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志梅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双龙经贸公司、蚌埠市淮河纸箱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