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二级智力残疾人。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系胡某某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2014)隆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罗某某自2014年起至2018年止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胡某某抚养费4800元,并负担受理费8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罗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无存款,又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兵凡审 判 员 邹军志审 判 员 刘顺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孟 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