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韦素如与韦炳果、韦有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韦素如。被执行人韦炳果。被执行人韦有吉。本院在执行韦素如申请执行韦炳果、韦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9月5日前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