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铁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费薇娜申请执行吕酉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铁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费薇娜。被执行人吕酉晨。申请执行人费薇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吕酉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吕酉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619.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已经代为赔付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款,被执行人只需向案外人支付40000元即可。以上事实经查属实,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我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将执行款发还案外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