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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郁南县坚胜运输有限公司与郁南县广南建材有限公司、陈艳明、覃金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坚胜运输有限公司,郁南县广南建材有限公司,陈波,覃金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郁南县坚胜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郁南县连滩镇白马社开发区1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傅永坚。被告郁南县广南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郁南县南江口镇恒广货场码头办公楼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陈波,曾用名陈艳明。被告陈波(曾用名陈艳明),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覃金荣,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坚胜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郁南县广南建材有限公司、陈波、覃金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南县坚胜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郁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照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