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雪明与齐齐哈尔北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明,齐齐哈尔北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明,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北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杨宝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明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北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刘雪明于2015年1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北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赔偿款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齐齐哈尔北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能力偿还,故刘雪明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